關于《漯河市電動車通行管理條例(草案)》的說明 ——2023年3月21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__新聞頻道——漯河網-漯河市委、市政府唯一重點新聞門戶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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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《漯河市電動車通行管理條例(草案)》的說明 ——2023年3月21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

來源:漯河日報 時間:2023-03-22 18:18:00 點擊: 今日評論:

    市政府副市長、市公安局局長 李建倉
    主任、各位副主任、秘書長、各位委員:
   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,現就《漯河市電動車通行管理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條例草案)作如下說明,請予審議:
    一、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
   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:“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,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,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(yè)。”近年來,我市電動車保有量呈居高不下增長趨勢,違法駕駛等問題日益突出,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極大隱患,人民群眾反映強烈。特別是當前我市正處于創(chuàng)建全國文明典范城市關鍵階段,亟待以法治手段強化路權規(guī)則,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,維護文明城市形象。
    (一)這是加強電動車管理的客觀需要。一方面,電動車數量龐大、種類繁多。2020年年底開展電動車上牌登記工作以來,全市已上牌登記電動車49萬輛,其中哈啰單車僅4000余輛,占比極低,且有一定數量的電動車未上牌登記。由于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制度不完善,無法對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、非標電動自行車、不符合技術條件的三輪電動車,以及未經準入、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四輪電動車等進行有效分類統計。另一方面,超標電動車新增趨勢居高不下。因生產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缺乏有效監(jiān)管、登記注冊制度落實不全面、部分銷售商誤導等,大量超標電動車流入市場,公安交管部門管理任務繁重,面臨執(zhí)法困境。針對以上問題,急需通過地方立法,為電動車登記管理提供法律制度保障,改善道路交通現狀,助推全國文明典范城市創(chuàng)建。
  (二)這是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迫切需求。一方面,電動車事故多發(fā)、頻發(fā)。2018年至2020年,全市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621起,涉及電動車事故占比46.4%,死亡人數占比45.7%。2020年下半年開展“一盔一帶”安全守護行動及電動車上牌登記工作以來,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,全市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747起,涉及電動車事故占比49.8%,死亡人數大幅減少,占比31.4%,說明“一盔一帶”等管理措施取得了實效。另一方面,電動車違法亂象屢見不鮮。部分電動車駕駛人未經學習培訓,交通安全意識不強,闖紅燈、逆行、在機動車之間隨意穿行等違法行為層出不窮,加之隨意違法載人載物、加裝改裝,已成為影響交通秩序的主要因素。因此,有必要出臺一部地方性法規(guī),將“一盔一帶”、學習培訓等好的經驗做法制度化、法律化。
  (三)這是全面依法治市、建設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?!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提出,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(guī)范化、法律化,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。因現有法律法規(guī)針對電動車管理未有明確規(guī)定,迫切需要根據現有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一部既與上位法銜接,又切合漯河實際,有針對性、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(guī),對上位法的規(guī)定予以細化和補充。
    二、條例草案調研起草有關情況
    2021年11月,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《漯河市2022年度地方立法計劃(草案)》,經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通過、市委審定同意,將《漯河市電動車通行管理條例》列為立法調研項目。市公安局牽頭,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參與,成立了條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組,正式啟動條例草案立法工作。
    (一)條例草案起草主要把握的指導原則
    一是全面總結我市在電動車管理方面的有效經驗做法,通過立法形式進行固化,成為管理工作指引;
   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,針對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,力爭通過立法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;
    三是針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等上位法,對我市開展電動車管理工作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空白等,通過地方法規(guī)加以補充和完善,提升電動車管理工作的有效性,加大執(zhí)法力度。
    (二)條例草案起草過程
    一是深入調查研究,確定立法思路。條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組深入基層一線交警大隊執(zhí)法點,詳細了解涉及電動車交通違法整治有關情況和好的經驗做法,以及電動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難點,定期組織召開座談會,歸納總結電動車違法行為特點;走訪電動車銷售商及電動車用戶群體,深入了解電動車市場保有量、分類情況、出行規(guī)律及使用特點;詳細查閱國家有關部委政策文件資料,了解各方面對電動車整體態(tài)勢的把握和相關屬性的界定,厘清立法空間,初步形成了以“建立電動車登記管理制度、確定駕駛人駕駛資格條件、明確通行規(guī)定、嚴格禁止規(guī)定、嚴明法律責任”為立法重點的起草思路。
    二是積極學習借鑒,科學嚴謹起草。認真學習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以及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、工信部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、公安部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(guī)定》等標準和規(guī)章制度,為科學嚴謹起草奠定良好基礎。同時,在市人大法工委、監(jiān)司工委指導下,登錄“國家法律法規(guī)數據庫”“中國法律檢索系統”,借鑒其他地市立法理論和經驗,并參考十多個地市出臺的相關條例,有效吸納借鑒。
    三是及時溝通匯報,不斷修改完善。條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開展以來,調研起草工作組多次就專門問題向市人大法工委和監(jiān)司工委溝通匯報,多方面征求意見、建議,堅持“小切口、小快靈、一事一法、務實管用”立法原則,對條例草案進行精簡提升,確保了立法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。
    四是廣泛征求意見,持續(xù)優(yōu)化提升。條例草案初稿形成后,征求了各縣區(qū)及市城市管理局、市工信局、市財政局、市發(fā)改委等12個單位的意見。同時,在市政府網站、司法行政網、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公開征求意見。征求意見后,組織專門力量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。
    (三)條例草案審查過程
    2023年1月下旬,邀請市人大監(jiān)司工委參加了由市公安局、市司法局、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和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專家、市律師協會專業(yè)律師、市委黨校法學教授、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員等各方面代表參加的立法審查會,對條例草案逐條分析論證、修改提煉,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。隨后,征求了各位市委常委、市政府副市長意見,并于2023年2月21日經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原則上通過。
    三、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
    (一)法律法規(guī)?!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。
    (二)先進地市立法經驗。借鑒大同市、晉城市、鐵嶺市、忻州市、銅仁市、撫州市、呂梁市、漢中市、萍鄉(xiāng)市、長治市等地市電動車管理立法經驗做法。
    四、條例草案主要內容
    條例草案采取不分章節(jié)的簡易體例結構,共17條,較為完善地規(guī)范了電動車通行管理的各項活動。
    第一條至第三條,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、適用范圍,限定了不同種類電動車的適用情形,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。為了立法的細致周嚴,在第二條增加“本條例未作規(guī)定的,適用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”
    第四條,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、城市管理執(zhí)法部門等執(zhí)法主體應當組織開展電動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宣傳,機關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動車交通安全教育,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法律法規(guī)公益性宣傳并加強輿論監(jiān)督。
    第五、六條,對電動車登記管理以及辦理登記的要求作了規(guī)定,規(guī)定了申請登記期限,對已取得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車實行過渡期管理,明確了具體過渡期限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。
    第七條至第九條,對意外保障、駕駛人年齡條件和佩戴頭盔作出了規(guī)定,引導電動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、駕駛人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,鼓勵保險公司開展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保險業(yè)務,對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車駕駛人的年齡作出了分類規(guī)定。為了最大程度保護電動車駕乘人員的人身安全,專門規(guī)定了非封閉式電動車駕駛人及乘坐人應當規(guī)范佩戴安全頭盔。
    第十、十一條,針對駕駛電動車上道路通行以及禁止的行為作了規(guī)定,特別是對懸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車作出了分道行駛的規(guī)定。為規(guī)避電動車違法行為,徹底整治違法亂象,專門針對逆向行駛、手中持物駕駛、飲酒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等常見的嚴重違法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(guī)定。同時,為了立法的嚴密,在第十一條增加“法律法規(guī)禁止的其他行為”,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。
    第十二條,對電動車規(guī)范停放作出了規(guī)定。將電動車停放納入“通行管理”范疇,明確了“通行”的內涵與外延。考慮到解決違規(guī)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普遍問題,專門單獨設定“規(guī)范停放”條款,明確規(guī)定電動車應當按照規(guī)定有序停放,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,并設置群眾反映強烈的如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等專用通道”“建筑物公共門廳、共用走道、樓梯間、樓道等共用部位”等禁止停放區(qū)域,同時賦予城市管理執(zhí)法部門應當在道路上合理設置電動車臨時停放點的職責權限。
    第十三、十四條,對電動車違法行駛的法律責任作出了一般性的規(guī)定和特殊性規(guī)定,針對未規(guī)范佩戴頭盔的行為和違反一般通行規(guī)定的行為,可以先行定點教育學習,違法行為人拒不接受處理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罰款,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(zhí)法理念;針對違反禁止規(guī)定的嚴重違法行為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。保持了與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第八章法律責任的一致性。同時,依照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的具體規(guī)定,確保了行政處罰在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給予處罰的行為、種類和幅度范圍內。
    第十五條,專門對電動車違規(guī)停放的法律責任作了規(guī)定,對不在規(guī)定地點停放或者在禁止區(qū)域停放電動車的違法行為人,由城市管理執(zhí)法部門責令改正,并賦予執(zhí)法部門拖移電動車的職責權限,對拒不改正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,城市管理執(zhí)法部門可以將電動車拖移,并處20元罰款。
    第十六條,規(guī)定了轉致條款,運用這種轉致的立法技巧,簡化了法律責任條款,避免有關規(guī)定與上位法相抵觸,保證下位法服從上位法。
    第十七條,規(guī)定了施行日期。
     主任、各位副主任、秘書長、各位委員,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,雖然做了大量調查研究,廣泛征求意見,進行反復修改,但仍會有考慮不周全、不嚴密的地方,不足之處敬請?zhí)岢鲆庖姾徒ㄗh。
   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,請予審議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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